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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立新、李东骏:婚姻缔结之际的损害赔偿责任
摘要:婚姻缔结之际的损害赔偿责任,是《民法典》第1054条第2款新规定的保护缔结婚姻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。缔结婚姻关系的当事人缔结了婚姻关系,但是被依法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,使其婚姻关系自始无效,因过错行为致使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并造成对方损害的一方,向无过错的对方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婚姻缔结之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侵权责任,适用过错责任原则,须具备违法行为、损害事实、因果关系和过错要件,且须受损害一方当事人无过错。无过错方当事人行使婚姻缔结之际损害赔偿请求权,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约束。
关键词:婚姻无效;婚姻被撤销;缔结婚姻之际;过错;损害赔偿责任
目次
一、《民法典》规定婚姻关系缔结之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
二、婚姻缔结之际损害赔偿的性质、归责和构成要件
三、婚姻缔结之际损害赔偿与其他相关责任的联系与区别
四、婚姻缔结之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及其效果
结语
一、《民法典》规定婚姻关系缔结之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
二、婚姻缔结之际损害赔偿的性质、归责和构成要件
我国《民法典》首次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缔结之际损害赔偿,在实践中应当如何适用,应当进行深入研究。在讨论这个问题中,有的认为这里的损害赔偿,仅限于因为一方的过错如一方的重婚行为、一方的胁迫行为、故意隐瞒重大疾病等,造成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。在理解和适用此规定时,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:第一,赔偿请求权主体只能是无过错方;第二,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仅限于导致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过错方;第三,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。例如,在有限制人身自由、暴力侵害身体健康的情形下,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、误工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残疾补偿金、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以及精神损害赔偿。这些意见大体正确,只是还需要进行更深入的理论研究和整理。笔者对此就以下问题提出见解。
三、婚姻缔结之际损害赔偿与其他相关责任的联系与区别
四、婚姻缔结之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及其效果
结语
END
●陈海嵩:中国环境法治发展总体结构与环境法典编纂指引——以“生态文明入宪”为中心的分析
●胡德胜:环境类多边条约中文译本翻译的方法论——以两项全球性国际水法公约为例